鹤城区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
2024-06-18 09:17:4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玉意 | 作者: | 点击量:17788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张旭)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怀化一男子却无视交通规则,将安全驾驶抛之脑后,不仅酿成事故悲剧,还因交通肇事获刑。

2024年1月某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209国道怀化市鹤城区喜溪垅路段某处转弯时,与易某某由北往南行驶的摩托车相撞,致易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易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二人均排除醉驾、毒驾。事后,被告人黄某某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费用八万余元,未取得被害人家属刑事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且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等情节,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官提醒:人人都是交通秩序的参与者和守护者,每一位驾驶员都要遵守交通规则,时刻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牢记心中,握好手中的“方向盘”,做谨慎驾驶、文明驾驶的守法好公民,以实际行动营造安全、文明、法治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责编:周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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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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